条规守则

康立全球有限公司定下的条规与守则,并不是为了限制或约束直销商的商业自由活动;相反的却是为了维护直销商的利益、保障、权益与职责。
您应该了解到,遵守这些政策、条规及守则,可以建立一个肯负责任、有商业道德的直销业或个人形象;相反的,不遵守则是在破坏直销业及个人形象。
故此,凡成为康立直销商者,不遵守康立制销商条规,康立将保佑撤销其直销商资格的权力。
康立全球有限公司有权在需要时,可在不必预先通知或解释下,更改或增删以下所列的直销商条规内容:

1. 申请直销商的资格

a. 年届18岁或以上的人士,都有资格申请成为康立直销商。
b. 康立有权在不需给予理由下,拒绝任何人的申请。
c. 康立直销商不是康立的职员、代理或代表。
d. 申请人的保荐人,必须是康立直销商。
e. 直销商的产品销售权,只属于他本人拥有,不能与其他人共同经营,夫妇除外。
f. 申请人必须填写一张简单的申请表格,同时缴付RM50.00 (西马) 或 RM55.00 (东马),或其余相应国家或地区的价格,以购买康立创业资料夹。
g. 如申请人决定不再从事直销业,他有权在90天的冷却期内,把康立创业资料夹完整退还,并确认一切文件完整无损,即可全额退款。

2. 业绩花红

a. 业绩花红是以康立产品的营业值(BV)计算。
b. 业绩花红将在第二个月的15日至20日之中寄发给直销商。年终花红则在每年的三月份发出。
c. 直销商在收到业绩花红的月结单后,需马上核对是否正确。如有遗漏或错误,必须在月结单发出日期的10天至30天内提出申诉,逾期自误。
d. 没有填写直销商编号的购货收据,将不会被计算在月结单内。
e. 业绩花红在RM50.00以下,将以康立直销商现金礼券发出;RM50.00以上则以支票支付。

3. 直销商宣传产品的责任

a. 康立直销商必须诚实地宣传康立产品及市场计划,绝不唯利是图。
b. 康立直销商需清楚说明,康立市场计划是以销售产品为主导,而非靠不实际或为谋求暴利,故直销商必须努力销售产品,才能赚取利润及建立自己的直销通路。
c. 直销商不能篡改康立产品目录或夸大产品文宣注明的价值与品质。若因此引起诉讼或损害康立商誉,该直销商必须负责赔偿。
d. 直销商必须依照康立书面规定来介绍产品或使用方法,不允许擅自更改或夸大其辞。
e. 直销商不得声称或宣传康立产品“可治疗”任何疾病。

4. 康立产品的展示及包装

a. 康立直销商不允许重新包装康立产品或另加标示。
b. 康立产品必须以原有包装来进行销售。
c. 康立允许直销商在任何地点作零售,如摊位、商店等摆卖后展示康立产品、文宣、唯产品销售必须依照康立定下的顾客价格。
d. 未获康立同意前,直销商不得在任何商业展览或交易会中,展示或销售康立产品。

5. 康立产品价格

a. 康立产品的顾客或零售价格,一律由康立决定。
b. 直销商不能为牟取暴利而私自增加产品的顾客或零售价格,或为提高售量来削价。此举有违康立直销商商业道德,如被发现,康立有权终止其直销商资格或将采取法律行动。
c. 直销商不得进行私自的促销活动或提供产品的优惠,除非获得康立的书面批准。
d. 直销商严禁销售逾期的产品。

6. 广告旋颤及商号的应用

a. 直销商不得对康立产品或市场计划进行广告宣传,除非是引用康立创业资料夹内的相同文字或获得康立的书面批准。 b. 除了康立提供的印刷资料外,直销商在未获康立的书面批准前,不得私自擅用康立的名字、注册商标及任何具有代表康立或产品的标志。 c. 如直销商被终止或撤销直销商籍,他必须:
i. 停止采用康立的商号、商标或产品标志。 ii. 不得再使用与康立产品有联系的直销商条规、记号、标志及任何印刷资料。
d. 直销商不允许自设网站或在其它网站刊登康立产品和产品宣传文宣。

7. 康立直销商的责任

a. 直销商不得在个人的印刷品上,引用如康立 “雇员”或“代理人”的字句。
b. 直销商不得自称拥有康立的任何区域直销权。
c. 直销商需了解管制直销商的1993年直销法令。
d. 直销商必须记录全年收入,自行向所得税局呈报和缴付所得税。
e. 直销商不得为获得高额花红或升级而私自屯货居奇或进行金字塔的销售方式。
f. 直销商在完成交易时,必须填交一张顾客收据给顾客。
g. 针对使用产品或误用产品的投诉,直销商须设法解释,却无权代表康立对零售担保作赔偿的解决方案。
h. 直销商必须维护直销商之间的友爱和睦,协助康立推广爱心文化。

8. 直销商资格的撤销、终止、死亡

a. 若新直销商在连续12个月内,未购买足100BV的产品,其直销商籍将自动被撤销。如他欲再度成为直销商,必须重新填写申请表格。
b. 直销商在每连续6个月内维持100BV的产品或销售,他即成为合格的直销商。唯直销商触犯康立条规时,康立保有撤销或中止他直销商资格的权力。
c. 直销商如不遵守、破坏或违反任何康立条规,康立将有权撤销或中止其直销商资格,同时保有法律追究、要求赔偿的权力。
d. 自动终止或被撤销直销商资格的直销商,必须在6个月后,才可重新申请成为直销商,但康立保有批准或拒绝其申请的权力。
e. 直销商被终止或撤销直销商资格的6个月内,不允许直接参与任何形式的康立直销活动。
f. 直销商被终止或撤销直销商资格后,不再享有他未被终止或撤销前的聘阶及利益。
g. 直销商被终止或撤销直销商资格,再重新申请被批准后,其原有下线组织的花红或权益,将不再属于他,他必须重新经营新组织。
h. 如有直销商死亡或残障而丧失活动能力,康立将把他所建立的直销商组织及利益,传承于他所指定或合法的受益人。
i. 如有任何直销商被发现是其他传销或直销公司的直销商,康立保有撤销、终止或开除其直销商资格。
j. 直销商不允许保荐现有直销商,他的妻子或太太、儿女成为不同组织的下线直销商。一旦发现和证实有违康立的爱心文化活动,康立将采取严厉惩罚违规的直销商,包括拥有撤销、终止或开除其直销商资格的权力。

9. 保荐条规

a. 直销商不允许更换保荐人康立也不会处理这样的单方书面申请。如情况被迫需要这样做,则必须获得两位直销商的直系上线、以及直销商本人的4份书面申请公函,康立才会考虑其申请,并会保留批准或拒绝的权力。
b. 直销商只允许拥有1个直销户口。如拥有超过1个户口,康立有权撤销其直销户口。
c. 自愿放弃直销商资格者,可在放弃的6个月后重新申请成为新直销商。
d. 直销商籍没有期限,直销商只需在每6个月维持个人销售100BV,即属于合格的直销商。
e. 直销商的太太或丈夫也可以被保荐为直销商,唯他/她的保荐人,必须是太太或丈夫,不允许被保荐为其他组织的伙伴。
f. 若两名直销商结婚后,他们可选择:
i. 各自保持原有的完整下线组织。
ii. 放弃其中一个直销商资格,以夫妻身份共同经营一个直销商户口;而被放弃的直销商籍之下线组织,将保持原状运行。
g. 若夫妻离婚,夫妻联名的直销商户口,必须依照他们双方签署的协议或法庭的判决分配。
h. 如有直销商违反上述条规,康立将通过洽商及采取适当行动,来返回有关利益给直销商或其上线。

道德守则

康立全球道德守则

1. 严格遵守诚信礼仪原则,履行康立推动的爱心文化,协助落实康立的创业宗旨——您与环球联系。
2. 随时随地遵守直销法令与康立宣布的条规。
3. 不会以取巧的方式来推广康立事业,尽一切力量去避免影响或破坏直销业、康立康立直销商及自己。
4. 愿意用真诚的态度,把康立市场计划传达给认识的朋友,并全力以赴地打直销目标。
5. 不恶意批评、诋毁其他公司或直销商的声誉,并愿意效忠直销与康立全球有限公司。
6. 遵守康立所定的顾客价格,绝不为个人利益或完成销售产品而私自加价或削价。
7. 绝不利用康立的资产来从事与康立竞争的事业。
8. 愿意尽一切努力去塑造康立的形象,落实顾客或下线伙伴对康立、产品及自己的服务感到满意。

康立直销商道德守则

每一位直销商在开创康立直销事业时,都必须遵守康立直销商的商业道德守则,以便能够建立或提升直销业的声誉及形象,进而吸引更多人士自愿参与康立直销事业。这不单为个人事业做出良好的基础建设,也为国内的直销业做出了良好的贡献。
直销商一旦被发现违背直销商的商业道德守则,康立将保有终止其直销商的资格。

产品贸易/进口

1. 基于哪些原因/情况,直销商会不被允许从马来西亚向其他国家及地区推出、引入或提供任何康立的产品?
不被允许的原因或情况:
a) 为了确保康立全球提供给所有直销商一个公平的商业机会,并保持各国家/地区业务之间的贸易平衡
b) 为确保康立全球的所有商业模式及其声誉
c) 各国/地区对于产品成分、标签和包装准则的限制
d) 各地区海关和其他相关法律限制
e) 产品项目限制
f) 各地区针对产品名称及商标的准证
g) 产品贸易/进口的先决条件是该商品在当地销售的合法性
h) 文宣内容或语言的条件

2. 直销商是否可以自行运送、供应或转售在马来西亚购买的康立产品到印度尼西亚或新加坡的当地下线?
在其他国家自行销售康立产品,无论在当地是否合法,此行为属于跨国商业活动,而且也违反了康立的商业行为守则,是不被允许的。因此,所有康立的直销商务必遵守各国的政策,只在官方指定处,购买/从事商业活动。

3. 如果顾客需要批量购买一些特定产品,直销商可以怎么做?
建议您留意该客户的后续行为,以让其以正确的方式从事直销活动,因为任何后果都可能会涉及并影响您的事业及形象。
康立全球期待能与各直销商通力合作,如发现任何违反以上规则的行为,欢迎通过电子邮件info@k-link.com,将此类不当行为的详细情况及证据举报给公司。

  • 总行地址
Wisma K-LINK
45, Jalan Kuchai Maju 2,
Off Jalan Kuchai Lama,
58200 Kuala Lumpur, Malaysia.

  • (603) 7948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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